日期:2018-01-21 18:37:49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 法院起诉。
《高 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 法院应当受理。www.hfgszcw.com 合肥公司注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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