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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0 的6大要点

日期:2018-01-22 09:04:49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关于注册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0 的6大要点:

      现在增值税0 系统升级版正在全国迅速推开,由于增值税0 系统升级版实现了在线开票、实时上传、多系统整合以及全票信息采集方式,在扼制不法分子的0 违法行为及方便纳税人等方面发挥了优势,为营改增全面推开打下良好的基础。其中在线申请红字0 开具就是增值税0 系统升级版的亮点之一。合肥公司注册代理 www.ahgszc.com

  旧版中,纳税人如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0 ,要携带填写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0 申请单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有些地方还要求主管税务所长签字,再返回综合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后,纳税人方可获得一个新的0 代码,才能开具红字0 ,这样来来回回地跑,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不便。

  升级版中,纳税人只需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0 申请表,上传到税务机关,系统会自动校验,通过后,将信息同步传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0 管理系统中的查询功能,查询下载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带有“红字0 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0 。

  可见在升级版0 系统中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0 比旧版简便多了,纳税人坐在家里就可以短时间内完成红色0 的申请与开具。

  下面谈一下在升级版中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0 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注意一、红色0 申请时间要求

  1、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0 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0 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0 抵扣联、0 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0 的,可以开具红字0 。

  按此条规定,开具红字0 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用0 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0 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0 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因此申请开具红字0 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0 的次月起。

  2、红色0 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0 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企业抄报说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0 的开具及认证使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0 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0 开具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注意二、红字0 申请人的规定

  红字增值税专用0 既可以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也可以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提出申请。

  1、红字0 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的规定

  总局公告2015年19号明确,销货方将专用0 交给购买方,应由收到0 的购买方申请,填写红字0 申请表并上传税务机关。

  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0 ,又分为增值税0 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0 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0 无法认证抵扣:

  ①.专用0 抵扣联、0 联均无法认证;

  ②.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0 代码、0 号码不符;

  ③.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

  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红字0 申请。

  2、红字0 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申请的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0 :

  一种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拒收;

  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由于在升级版上,企业申请开具红字0 申请表,申请表上均有销货方和购货方,已认证和未认证的选项,纳税人要按总局公告2015年19号的规定,正确选择红字0 的申请人,否则无法完成红字0 的申请。

  注意三、开具红字0 的流程

  红字0 由于申请人不同而开具红字0 流程不同。

  1、 红字0 的申请人是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的步骤:

  一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开具并提交红字0 信息表;

  二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三步: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将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交于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

  四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专用0 。

  2、红字0 的申请人是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的步骤:

  一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并提交红字0 信息表;

  二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三步: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专用0 。

  从步骤上不难看出,在升级版中开具增值税红字0 较旧版节约了纳税人许多时间。

  注意四、红字0 的填开

  红字0 的填开要注意6个问题:

  1、已认证抵扣的0 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0 的代码和0 号,这是由于增值税系统中已比对了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

  未认证抵扣的0 由于系统中尚未比对购销双方对应的信息,因此需要填写对应蓝字0 的代码和0 的号码。

  2、申请单上的商品数量和金额必须填写为负数;

  3、申请单上的合计金额不能大于原0 的金额;

  4、作废0 、负数0 不能开具红字0 ;

  5、对于带折扣的蓝字0 ,升级版系统中有对应的蓝字信息,系统会自动将折扣分摊反映到对应的商品行上;

  6、带有清单的蓝字0 ,红字0 申请单的填开界面不显示商品明细。

  注意五、红字0 开具的税额要按税法及会计核算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分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和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1、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

  ①、已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②、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的红字专用0 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

  ③、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0 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

  ①、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开具红字0 后,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要求,红字冲销红字0 开具的销项税额。

  ②如果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应同时红字冲减对应的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

  注意六、简化红字0 开具手续,不等于放松税务机关对红字0 的管理

  是否开具增值税红字0 是纳税人经营的需要,如果以减少缴税或通过开具红字0 来人为地调节纳税时间,调节收入,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的后台数字分析,发现问题,实施重点检查,对超过正常开票一定比例的红字0 ,税务机关会重点监控,各地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管理需要不同,制定红字0 金额占蓝字0 金额的比例,用于加强对红字0 的管理。

  例如,某关联企业之间频繁互开0 ,同时又频繁用红字0 冲抵,税务机关就会质疑企业红字0 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经查该企业实际没有真实的销售与退货行为,这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0 ,是严重的0 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纳税人开具红字0 一定是在业务真实需要的基础上进行,不要以为简化红字0 开具手续,就是税务机关对红字0 不再管理。

  对已开具的红字0 纳税人要保留原始合同,购销双方的协议、出入库单、退库单、运费0 等证明开具红字0 业务的真实性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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