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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对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0 罪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8-01-22 09:04:58 作者:合肥公司注册

争对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0 罪的量刑标准:

[释义]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0 或非增值税0 的专用0 的行为。

[刑法条文]

       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0 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 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 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合肥注册公司首选众龙投资 www.ahgszc.com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0 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百零八条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0 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0 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二百零一条至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

      高 法院《关于适用(全国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0 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0 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0 和其他0 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的,构成虚开专用0 罪,依照《决定》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0 ,如运输0 、废旧物品收购0 、农业产品收购0 等。

六、根据《决定》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0 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0 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0 致使 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0 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 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 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 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0 骗取 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 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0 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 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0 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 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0 、用于骗取出国退税、抵扣税款0 罪的相关规定]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0 致使 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0 致使 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0 受过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0 致使 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 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 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说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0 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0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0 或其他专用0 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0 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0 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吸收到刑法中去,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参照作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 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 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0 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0 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0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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